珠海市中小学收费标准和管理暂行办法


1991328日市政府批准

199143日市教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颁布

    一、为了加强我市的中小学教学管理工作,统一全市的中小学收费标准,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0]69号文精神,结合我市的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全市统一规定应收费的项目有:学费、杂费、民办教师统筹费和借读生借读费四项。

    全市小学和初级中学免收学费,只收杂费;高级中学(含职业高中)收取学费和杂费。

    三,对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学校可酌情减免其学、杂费。减免人数一般为该校学生总数的510%。有条件的地区(镇,村为学校解决了缺口经费的),可免收或减收学、杂费。

    四,学、杂费和借读生借读费作为学校办学经费不足部分的补充,包括用于办公费、水电费、设备购置、校舍维修及其他杂项开支,不得用于教职工奖励、福利等方面。

    五、学费,杂费收费标准:

    ()学费:高级中学(含职业高中)每生每学期20元。

    ()杂费:

    1、小学;一般学校每生每学期40元;市,县()重点学校每生每学期45元。

    2、高、初中:一般学校每生每学期50元,市、县()重点学校每生每学期60元。

    六、借读生的收费:

    ()借读生是指没有本市常住户口以及本市不是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学校招生范围内就读的学生。

    ()各级各类学校要完成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任务,首先保证符合条件的学生入学就读。原则上不接收户口不在本地的学生借读。如确因家长工作和学生生活方面的特殊情况,例如外派干部(国家派往国外和港澳工作)和驻守海岛边防的军人无法照顾其子女:革命烈士子女委托他人照顾,海外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子女,父母一方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照顾子女而由另一方负责照管,无父母而由他人代管的子女,内联、三资企业双职工的子女,代耕农民(已与镇.村签订了代耕合同)的子女,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在本市学校借读的,须经管辖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方可接收借读,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学校不得接收借读。

    ()借读生的收费标准:经批准借读的学生除按第五项交学、杂费外,还需加收办学经费(烈土和军人的子女免收)。加收办学经费的标准是:

    1、代耕户子女;在住地就近入学,每生每学期小学50元,初中70元,高中100元。

    2、内联、三资企业职工的子女;每生每学期小学80元,初中100元,高中120元。

    3、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子女;每生每学期小学300元,初中400元,高中500元。

        4、本市自行跨学区入学(由教育部门调剂安排的除外)的借读生:每生每学期小学50元,初中70元,高中100元。

        5,其他特殊情况借读生:每生每学期小学150元,初中200元,高中250元。

    以前招收的借读生,观仍在校的,从1990学年度第二学期开始按本规定加收办学经费(1990年以前按原标准收费的不再追加)

    七、民办敦师统筹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由斗门县制定,此项收费用于补充学校聘用民办教师所需费用的不足部分。

    八,代收管理费:包括课本费、资料费、练习本费、住宿生管理费、自行车保管费、厨工费、班会费、体检费、学生证、学生手册和毕业证书等八项费用。

    ()课本、资料费:按实际价钱收费。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教委和省教育厅、省新闻出版局(1990)粤教办字5号、粤新出办字35号文的规定,按照国家教委及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下达的用书目录订购,未列入目录的教学用书和各类资料,学校不得力学生订购。

    ()练习本:学校一般不要统一为学生购买练习本,确需统一购买的,则应无偿服务:按实价收费。

    ()住宿生管理费:在校寄宿的学生,按每生每学期小学20元,中学30元收管理费。用于宿舍及住宿设备的购置和维修、水电费以及生活管理人员的补助费。

    ()自行车保管费:设有自行车停放点,并有专人看管的学校,每部自行车每学期收保管费3元。

    ()厨工费:有搭食学生但缺厨工编制的学校,可按下列公式计算向搭食学生收取:

    厨工费=编外厨工工资/全校学生搭食总餐数X各人搭食餐数

    ()班会费:按每生每学期小学3元,中学4元收取。此项由各班代收,用于班级活动和奖励本班优秀学生等。

    ()体检费:按体检实际支付的体检费收取。

    ()学生证、学生手册和毕业证书;按实际价钱收费。

    以上各项代收代管费,必须专款专用,取之于学生,用之于学生,不得移作他用。每学期结算一次,向学生(家长)公布,多退少补。   

    九、除本办法规定的应收费和代收代管费项目外,学校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学生个人学习、生活的其他费用如订阅报刊、人身保险、文娱费等,以自愿为原则,不得硬性统一收费。

    十、学校需统一服装<校服)的,收费须报市、县()教育部门同意,设专帐按实价收费。

    十一、假期一般不进行补课,确需要补课的,必须经县()教育部门批准(包括收费标准)。被取的补课费,设立专帐,用于补课期间的办公费、水电费及教师假日工作补贴。教师假日工作补贴应参照工人假日加班费的标准。

    十二、社会各部门和单位捐资助学,群众集资办学,是筹措中小学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的重要渠道,不应视为乱收费,但必须贯彻自愿、量力和群众受益的原则,学校不得自行向学生家长和有关单位硬性摊派费用。

    十三、从1991年开始,中小学实行统一的收费票据。票据应由县()教育,财政、物价部门商定并印制。分为应收费收据和代收代管费收据,并列明经政府批准的统一收费项目和标准。

    十四、县()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所属中小学校的收费管理。每学期开学后,组织一次检查。对不按规定自立项目、自行提高收费标准,或不使用统一收费票据的,均作乱收费处理,应责令限期退回多收的款额。逾期不退款的,由教育部门没收其全部非法收入,转作抵扣预算内教育经费,对乱收费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十五、本办法从1990学年度第二学期开始执行。各县  ()也可参照此规定制定切合本地区实际的收费标准。凡县()自定收费标准的需报市教育委员会,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备案。

    十六,本办法由珠海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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